发表时间:2022/02/13 07:34:03 浏览次数:538
【案情】
黄某2015年12月入职甲公司,2017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在结算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时发生争议,黄某认为甲公司经补偿金应将14薪计入基数,但甲公司辩称公司不存在14薪的约定。为此,黄某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度的14薪并按照包括14薪的基数支付补偿金。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劳动合同的薪资条款约定:乙方(黄某)正常出勤情形下的月工资为8500元,该条款后存在涂改、刮除的痕迹。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黄某提交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显示,甲公司在每年12月时均向黄某支付一笔固定工资。对此,虽甲公司解释为绩效工资并提供绩效考核制度,但因黄某对此不予认可,故本委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存在向员工发放14薪的劳动合同履行行为。甲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经目测可以发现存在涂改痕迹,故在诉辩双方均无法提供另一份劳动合同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提供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对涂改原因进行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综上,结合黄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本院对甲公司关于不存在14薪的主张不予采信。
【评析】
正常情形下,在劳动合同存在涂改的情形下,可以提供另一份进行对比,但实务中多数劳动者手中均不持有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法就两份合同均进行涂改,故如果提供了另一份劳动合同,势必认定用人单位的事后修改行为。因此也只能提供一份劳动合同,但对此如无法进行合理有力的说明,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实际上是诚实、公平原则在劳动争议证据认定规则中的具体体现。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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