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3 07:35:05 浏览次数:735
【案情】
2018年9月,甲公司以员工曹某严重干扰经营秩序为由单方将其辞退。曹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00元。仲裁庭审中,甲公司称曹某因与单位领导发生争执,故意在下班时将私家车停至公司门口,导致其他员工无法正常下班。曹某则称,其属于正常停车,并未影响公司秩序。对此甲公司称当时已经拨打110,开庭前与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联系,被告知须有权部门出具调查令方可向我公司出示110出警的相关记录。为此,甲公司当庭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调取出警记录,以还原案件事实。仲裁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不能证实曹某存在违纪情形,故作出一裁终局裁决: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依法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4500元。
裁决送达后,甲公司以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情形为由,提出撤销裁决申请。理由为,甲公司已经就待证事实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调取证据申请,而该委既未调取证据又以我公司举证不能为由认定解除行为违法,故该裁决因程序违法导致甲公司的实体权利受损,故依法提出撤销申请。
【裁判】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终局裁决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调取证据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当争议事实需要通过第三方调取的情形下,仲裁机关应当调取。但在目前的实务中,仲裁调取证据确实存在不予配合的尴尬,因此,一般情况下仲裁机关也均对调证、鉴定等涉及第三方介入的程序性问题予以回避处理,但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认定解除违法的理由为甲公司举证不能,而甲公司要求调证又未得到仲裁许可,加之撤裁阶段,法院又不主动干预仲裁的程序处理,由此便使用人单位陷入被动的绝境。试问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应如何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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