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3 07:36:13 浏览次数:902
【案情】
杨某因甲公司单方调岗降薪问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7月、8月两个月的工资合计12560元。庭审中杨某向仲裁说明:其主张的7、8月工资中包括防暑降温费。后经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单方调岗依据不足,故作出一裁终局裁决,支持了杨某2018年7月、8月的工资主张。甲公司以仲裁裁决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撤裁申请,理由为: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7号)的规定,防暑降温费不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报酬范围,既然仲裁庭审中杨某已经明确工资请求中包括防暑降温费,仲裁委员会就应分案作出终局和非终局裁决。现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无异于剥夺了用人单位到基层法院诉讼的权利,而在“撤裁”案件中又仅限于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的审查,由此也导致限制了用人单位正常的诉讼权利。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供了该仲裁委员会就其他案件作出的涉及防暑降温费的生效终局和非终局裁决,以证实该仲裁委员会自身对防暑降温费是否终局问题,存在不同的裁决处理方式。
【裁判】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仲裁委员会涉及防暑降温费的其他生效仲裁裁决显示,该案劳动者将防暑降温费作为单独请求提出,故仲裁委员会分案作出裁决并无不妥。而本案被申请人(杨某)是在工资请求中包含了防暑降温费请求,故仲裁委员会以此作出终局裁决,并未违反法律。故本案终局裁决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在天津地区的劳动争议实务中,防暑降温费不属于一裁终局范畴的操作,现阶段应无异议。绝大多数的仲裁机构一般均将防暑降温费作为非终局裁决、将规定限额内的其他劳动报酬作为终局裁决处理。此种操作已经有用人单位提出质疑,因为不足千元的防暑降温费可以通过到基层法院进行诉讼得到全面救济,而终局裁决模式下上万元的劳动报酬却只能在撤裁程序中进行有限范围的限制审查,此种情形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如何解决有待研究。
本案中我们暂不考虑目前的法律规政策完善问题,就法院的论证部分而言,可谓“新颖”;试想,如果法院的逻辑成立,则员工以后的劳动争议请求大可不必再分项主张,一次性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笔费用,在仲裁时再将该笔费用包括的加班费、年假工资、奖金、福利甚至报销款等进行拆分说明即可,由此一来似乎“一案分双号”的规定也可不必再执行,法院的逻辑倒可以为仲裁程序的简化开辟了新的思路。对此,笔者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固然应当予以保护,但用人单位的正当经营管理权和救济路径也应当予以关注。本案的“撤裁”经历,轻则丧失了个案的程序公平,重则可对天津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