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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解除通知书时如何确定解除时间∣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4 10:33:26  浏览次数: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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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2015年7月10日入职甲公司。2018年7月5日,甲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5日。但解除通知因地址有误被退回。2018年7月9日,甲公司再次快递邮寄该解除通知,2018年7月11日,该通知书妥投。张某收到该通知书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甲公司同意支付赔偿金,但认为双方解除日期应为2018年7月5日,故赔偿金工作年限应计算3年,但张某认为其收到解除通知书的日期为2018年7月11日,故赔偿金工作年限应为3.5年,甲公司应当支付7个月的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于送达劳动者之日发生效力,现张某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解除通知,故劳动合同解除日期应为2018年7月11日,甲公司关于作出解除决定之日(2018年7月5日)为解除日期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鉴于甲公司认可解除行为违法且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7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甲公司的意思表示到达张某即发生效力,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7月11日因甲公司行使解除权而解除,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7月11日解除。甲公司关于解除日期为2018年7月5日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以快递方式送达解除通知的,解除日期与实际送达日期一般不会重合,但也不会间隔太长时间。但由于工作年限超过一年将导致补偿金或赔偿金计算年限的变化,故在劳动法领域,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确定,便存在讨论的必要。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规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企业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鉴于上述规定,在裁审实务中确实存在以用人单位辞退文件的落款时间作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情形,但上述规定目前已经废止,加之其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存在矛盾,故目前实务中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规则,仍以案例中仲裁和法院的观点为主流。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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