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4 12:34:38 浏览次数:590
【案情】
刘某于2016年9月21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1日解除、由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38000元。甲公司辩称:刘某连续无故缺勤20日,甲公司有权依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现刘某并未依法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不同意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愿意配合向刘某出具解除证明。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并未向甲公司依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双方劳动关系应属存续状态,故刘某相关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可由劳动者和用人协商解除或一方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自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效力。本案中刘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为其仲裁请求之一,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甲公司之时(2017年9月27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解除。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为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附属义务,故对于刘某要求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刘某不能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虽然并未产生用人单位产生支付补偿金的法律后果。但法院关于认定解除的论证有待商榷。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自意思表示依法送达合同相对方时即发生效力。但如果并无事前的解除通知行为,而径行要求确认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则司法不应主动介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应适用该原理。试想,如果按照法院的逻辑,则甲公司在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就无权再对刘某进行辞退处理,由此,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将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综上,仲裁的认定及论证更符合司法确认规则。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