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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对折空白文件上签字后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4 12:37:02  浏览次数: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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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与2018年7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拖欠工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等费用。仲裁庭审中,甲公司出示杨某签字的声明书一份,该声明载明:“双方一致同意于2018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后同时补偿一个月工资后各项争议均已解决完毕,不存在工资待遇、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任何争议”。对此,杨某解释称:当时其找到公司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公司出示了一张空白的对折A4白纸,并称如果要求补缴社保,应签字申请确认,由此便在该白纸上签字,但当时并未看到相应内容,现当庭确认,其在该声明上的签字,即为当时在白纸上的签字。故此解除声明应属无效。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关键焦点为涉案声明的效力问题。杨某主张该声明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格式条款”的情况,但结合本院审理过程,其主张证据不足,故应认定双方就解除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加之甲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故杨某请求不予支持。

   杨某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诉讼阶段杨某提供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谈话视频,证明当时双方并未涉及“离职声明”的问题,由此证实该声明不具有合法性。甲公司认可视频真实性,但辩称该声明的形成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双方谈话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故杨某的证明事项不能成立。关于离职声明对折的问题,甲公司解释为公司文件的保存习惯。

   法院审理认为:离职声明并未注明落款时间。按照杨某的陈述,其主张签署声明的时间是在2018年春节过后。根据视频显示,双方交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要求杨某签署离职文件,根据常理判断,如当时甲公司已经掌握了离职文件,其没有必要再向员工提出要求。故结合双方陈述及案件经过,甲公司的主张可信度更高。故对杨某主张的相关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评析】

   本案的事实经过通过仲裁和法院的争议历程已经较为明确。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即在于对折的“离职声明”的是否能够采信。虽然甲公司以“保存习惯”作为声明对折的解释理由确实难以令人信服。但毕竟杨某已经签字,即使不排除用人单位利用用工强势地位诱骗、迫使签订的嫌疑,但杨某作为正常自然人,在未看到具体文字内容的情形下,即签署相应文件,也明显有悖常理。据此,其应当对签字承当相应不利后果。本案对劳动者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过程中,应当对自行的言行格外谨慎。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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