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4 12:39:29 浏览次数:531
【案情】
梁某2017年5月被甲公司聘为副总经理,负责甲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甲公司为梁某配置轿车一辆,用于日常工作。2018年10月13日,梁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甲公司批准后于当月为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但此后梁某未将甲公司配置的轿车交回。为此,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梁某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返还该轿车。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应依法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现甲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为梁某配置的车辆为公务用车,故梁某应履行返还车辆的工作交接义务。虽然梁某称因甲公司拖欠其工资,故将该车辆交由其抵债,但甲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且梁某并无证据证实。退一步讲,即使甲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梁某亦应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其亦无权扣留涉案车辆。据此判决,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甲公司返还车辆。
【评析】
实务中离职员工拒不返还用人单位的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物品的情形时有发生。但由于价值有限或出于其他考虑,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主动追索。但案例中劳动者行为较为过激且标的物价值也应属巨大。故用人单位以工作交接为由提出返还请求,应属劳动争议范畴,从此点来看,仲裁应予实体处理。另外,虽然物权法中存在法定留置权。但劳动报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与民商领域一般的债权债务存在区别,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进行冲抵之外,一般不能适用其他的物权规则。因此,梁某尚自扣留车辆不予返还的行为,应属违法。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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