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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生效仲裁裁决书在强制执行阶段如何救济∣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8 13:16:50  浏览次数: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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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于2016年入职甲公司在陕西的办事处。2018年3月,杨某在陕西当地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经审理后于2018年5月作出裁决,裁决甲公司为杨某补缴社会保险。杨某凭此裁决在陕西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地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甲公司注册地(天津市XX区)法院执行。移送后,甲公司则以陕西仲裁裁决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予执行该裁决。

【裁判】

    天津市XX区法院审理认为:社会保险的补缴行为应属行政管理范畴,陕西仲裁裁决补缴社会保险的内容,无法实际强制执行。故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陕西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评析】

本案出现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的原因在于不同地区对社会保险问题的不同的处理方式。社保补缴问题不应纳入仲裁、法院的司法裁量范围。此点符合目前劳动争议的立法本意和现实要求。但由于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不同,确实存在一些地区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为劳动者解决社保或公积金的问题。本案中正是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法院的不同的处理方式,而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的被动。作为劳动者只能针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保监察投诉或对社保损失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赔偿。但笔者在此提示:不予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情形,在执行实务中相对少见,除非是案例中明显的执行障碍问题,如果是普通的金钱给付行为,则一般不存在不予执行的空间。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答记者问

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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