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2 06:42:37 浏览次数:590
【案情】
杨某与甲公司分公司自2018年9月开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甲公司形成董事会纪要,决定撤销甲公司分公司。为此,甲公司分公司以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主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杨某对此不予认可,且甲公司也未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与杨某进行协商,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杨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向本院提供的甲公司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该分公司仍未注销。故仅凭甲公司撤销分公司的董事会纪要,无法认定目前劳动合同已无履行必要。鉴于甲公司对其解除行为的违法性不持异议,故其应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其关于改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对劳动者来讲并非有利结果。在劳动用工领域,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属不同的用人单位主体,案例中甲公司分公司解除行为固然违反,但如后期该主体实际注销,则只能从劳动合同终止的路径主张补偿金,而不能再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另外,此案对用人单位也应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内部的决策性文件即使真实,在无其他有利证据补强的情形下,一般也不会得到裁审机构的认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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