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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恢复劳动关系后员工挑战企业用工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有权再次辞退│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27 05:35:39  浏览次数: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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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2月,马某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裁决送达后甲公司并未提起诉讼并书面通知马某回单位上班。2017年4月5日,马某复工上班。2017年6月30日,甲公司以马某严重违法劳动纪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再次将其辞退。马某为此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审理期间,甲公司提供视频录像、电脑截屏网页、录音等包含视频资料、音频资料和电脑截图等视听资料,拟证实:2017年5月19日上午马某与一名男性工作人员争吵;2017年5月25日的电脑截屏图片,内容为:“智商在同一水平的人才有资格互相评价!恬不知耻的蠢猪们再怎么演出也是丑态百出出尽洋相!”2017年6月9日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将《员工行为守则》放到马某面前,马某将其丢在地上后又捡起撕掉;2017年6月20日上午,两名女性工作人员先后告知马某上班时间不要睡觉,之后同马某发生争吵;另有马某多次在上班时间趴在办公桌上的画面等等。马某对上述视听资料中自己的肖像不持异议,但认为视听资料存在剪辑、修改、拼接等嫌疑。该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马某于2017年4月5日返岗工作后,双方在工作的沟通中出现极为不顺畅的情形,马某开始对甲公司的工作安排表现出不断的质疑乃至对抗,上述情形的持续发生,表明劳动合同的履行在一段时期内已处于非正常状态;甲公司提交的视听资料中显示马某多次在上班期间趴在办公桌上、撕毁相关资料、在电脑桌面上写有侮辱性话语、与公司管理人员及同事多次言语冲突等行为,上述行为表明马某在上班期间的表现确系有悖于劳动者应当遵循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应属合法,马某要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助合作才能在既定期限内存续和顺利实现的社会关系,它客观上要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信任、互相协作,在遇到问题时相互理解、帮助解决。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导致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尽管马某不认可甲公司提供的视频、音频等证据的真实性,但在视听资料中确实存在着马某多次上班时间趴在办公桌上、撕毁相关资料、在电脑桌面突出显示侮辱性话语等行为,上述做法亦有悖于劳动者应当遵循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马某在与甲公司恢复履行劳动关系后,未能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故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其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评析】

用人单位不能对其单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永远“买单”,也不意味着恢复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以相应豁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案例中马某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对抗甲公司管理,完全不履行劳动者的义务,双方已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并无不当。另外,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马某在恢复劳动关系后的表现及行为已表明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互信基础和基本条件,故无论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裁审机构均不宜再行通过司法确认的手段干预恢复劳动关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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