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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已过1年但未过3年,法院诉讼阶段如何审理│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25 21:18:18  浏览次数: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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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袁某与甲公司自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因期满而终止。2020年5月,袁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期满未续签经济补偿金。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袁某诉至法院,诉讼阶段袁某主张: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但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目前其诉讼请求仍在3年的诉讼时效之内,故应甲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袁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3月终止,袁某自2020年5月4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年的申请期间,且其亦未提供时效中断或未超过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普通时效为3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劳动争议属于特殊民事争议案件,故应适用特殊的1年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存在仲裁和法院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时效规定的情形。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劳动者除应就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进行举证外,还应该考虑案件是否起算仲裁时效,如甲公司在终止是否依法履行书面通知程序等,仅主张按照普通时效处理的观点,于法无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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