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4 06:30:30 浏览次数:562
【案情】
2018年6月14日,甲公司在工作群中发出通知,以员工王某与主管打架斗殴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2018年6月15日,甲公司又当面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为:严重违纪(打架斗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王某在解除通知上签字但注明不认可解除理由。2018年6月16日,甲公司又以快递方式向王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载明的解除理由为:打架斗殴、严重失职及在外兼职从事有偿工作。2018年7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双方对解除时间和理由存在争议,王某认为解除时间为6月14日,解除理由为斗殴;而甲公司认为解除时间为6月16日,解除理由为斗殴、严重失职及在外兼职从事有偿工作。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先后三次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双方就解除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甲公司应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现因甲公司无法证明具体的解除时间及情形的合法性,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苛的处罚。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有严格的限制。然而对这样既严苛又严肃的解除行为,甲公司竟然先后出具了三份内容不尽相同的书面解除通知,且每一份解除理由均存在差异。现因甲公司未能以谨慎、客观的态度对待与劳动者的解除行为,且在出具不同内容的书面解除通知后,又未能对就解除时间及理由予以合理举证说明,故其行为明显不当,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评析】
辞退或辞职通知应按照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处理,即意思表示达到对方即生效。因此,在先后数次解除通知的情形下,应以最初作出的解除意思表示作为认定解除行为的依据。故实体上,应仅讨论王某打架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虽然仲裁和法院均未对此予以展开,但正如法院所述,在对劳动者作出最为严厉的辞退处理时,如用人单位连最基本的常识性操作都无法保证,自然应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故用人单位应对此案引起足够重视。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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