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5 07:54:18 浏览次数:599
【案情】
刘某为甲公司出纳。2018年3月,刘某在公司前台私自拆封同事张某的工资单,张某发现工资单被拆封后向公司反映情况,经调取前台视频,确认刘某私拆行为。对此,甲公司以刘某偷窥他人隐私,构称严重违纪为由将刘某辞退。刘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对拆封同事张某工资条的情形予以认可,但其无法就未经张某同意而私自拆封的行为进行合理举证或说明,故甲公司依据自身规章制度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并不不当,故刘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密封的工资单,从外表看,属于信件类,从内容看,反映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情况。故刘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甲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且其对相应违纪情形也有明确规定,故解除行为应属合法,刘某关于确认违法并主张赔偿金的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拆封工资单与讨论工资信息属于不同性质,案例中张某的工资单应属个人私密信息,刘某未经张某许可,私自拆封的行为应属违法,即使规章制度无相应规定,也应予以相应制裁。因此,仲裁和法院不支持刘某违法解除的观点,应属无误。特别是在民法典背景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惩戒内容,可以结合民法典的诚信、公平、公序良俗或侵权等内容予以完善。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