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7 15:55:54 浏览次数:584
【案情】
2019年9月15日,甲公司以员工陈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停止在竞争单位的就职行为,同时要求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甲公司述称:陈某离职前为其销售总监,熟悉并掌握甲公司的营销模式、经销商资源以及直销行业的运作模式;2018年2月1日陈某离职后即到与甲公司存在竞业关系的乙公司任职,故依据双方签署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陈某则辩称:双方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甲公司提供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属变造资料,并申请要求对《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是否为篡改文件进行司法鉴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仲裁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第7页(陈某署名页)与第1至6页不是一次形成,检材倾向存在变造事实。针对鉴定结论,甲公司又称:员工在职期间签署文件存在协商修改过程,故不排除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的情形,针对此种情况,应由陈某提供其掌握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原件以证实保密和竞业事实,但陈某称其在职期间并无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任何约定。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甲公司无法就双方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提供证据,故其相应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为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本案中甲公司应对其与陈某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则陈某离职之后的择业、就业自由权不受任何影响与限制。仲裁阶段,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鉴定机构对甲公司提交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出具了明确的鉴定意见,确认《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各页不是一次性形成。因此,在甲公司无法进一步证明竞业事实的情形下,其关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评析】
本案仲裁和法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文本换页”的行为也可通过鉴定技术予以明确。上述事实均非讨论重点。但即使《保密与竞业限制合同》存在换页情形,一般多集中于违约金数额和保密/竞业范围方面,约定竞业限制的事实则多数为真;因此,案件中甲公司要求陈某出具竞业限制文件也不无道理。但因甲公司无法就陈某持有竞业限制协议进一步举证,由此陷入整体被动局面。通过本案,反映出用人单位在签署用工文件过程中的某些瑕疵和漏洞,上述失败经历对用人单位在签署关键文件时注意事项,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每页确认、公章/法人章共签共决、骑缝、签收确认等,均是应注意的问题。
【法规】
《中华人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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