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7 15:56:24 浏览次数:603
【案情】
2017年10月17日,甲公司以员工王某严重违纪为由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地址A为甲公司父母住所,该解除通知标注“拒收”后退回甲公司。甲公司于当月为王某办理了退工及保险减除手续。2017年11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其正处于医疗期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甲公司则称:王某提交的病假资料不全且存在间隔时间,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规章制度中虽规定了病假请假程序,但同时规定“员工病情严重等其他情形除外”的内容,王某提供的病历资料可以证实其患病及治疗的过程并非虚假,故甲公司仅以王某未按照制度流程申请病假而构成旷工的认定,不能成立,其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依法送达劳动者。本案中甲公司邮寄送达解除通知的地址即非王某确认的通信地址也非王某法定住址,故甲公司以该通知被“拒收”即认定完成送达行为的观点,本院无法认同。
【评析】
本案中关于病假程序瑕疵是否认定旷工的问题暂不讨论。焦点在于法院对甲公司邮寄送达解除通知行为的认定,甲公司邮寄的地址为王某父母住所而且该通知并非“地址有误”,而是“拒收”。由此可以认定该地址与王某存在必然关联。但与劳动者存在关联的地址并不能当然的作为送达地址使用,除非本人签收或代收,否则不能认定为送达。仅此一点,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即应认定为违法。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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