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2 09:12:50 浏览次数:64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原因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体现在第37条(主动辞职解除)和第38条(被动辞职解除)。除第38条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强令冒险作业的两种特殊辞职情形外,其他情形员工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但该辞职文件应该如何冠名,其不同的名称将导致不同的法律结果,此点在用工实务中存在一定混淆,特别是劳动者,在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的情形下,容易导致被动。据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有必要对辞职文件的名称进行简要说明:
辞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劳资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署名的辞职申请,从法律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其并不能达到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结果。
辞职通知:通知属于形成权范畴,只要通知书送达即可达到相应法律后果,不以受文主体的签批或同意为前提条件。实务中,针对员工送达的辞职通知书,企业批注意见或明确回复不同意的做法均是对上述问题的曲解。
辞职信或辞职报告:信函、报告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性质的规定,具体要看文件内容进行判定。如果相应文件中有明确表示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如果文件中有“望准”、“请予以考虑”、“请批准”等字样,则一般应认定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解除。
综上,劳动者提出辞职建议以辞职通知的形式更为稳妥。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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