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4 21:15:33 浏览次数:625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分为一裁两审和一裁终局。所谓一裁终局是限定用人单位的,对劳动者而言,如果不认可仲裁裁决,一般还是要到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使仲裁支持了劳动者部分仲裁请求,劳动者也应当就全部请求提起一审诉讼。如果仅就不认可的仲裁请求提起诉讼,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其他无争议的仲裁请求将失去执行依据。届时,一旦用人单位不履行相应义务,劳动者将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个别立案人员将一裁两审程序等同于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故将仲裁已经支持劳动者的请求排除在一审诉请之内,由此便导致劳动者在一审立案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执,所以,如果个别法院一再要求不得将仲裁已支持的请求写入一审诉请,则劳动者只能先予立案,然后在审判程序中再增加诉请。但同时也要注意,增加诉请的期限也要保证在15日的起诉有效期之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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