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4 21:15:56 浏览次数:653
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特殊审判机制导致在具体的程序适用实务中,普遍存在一定的误区。以劳动者为例,如果仲裁结果对劳动者有利、对用人单位不利,则劳动者一般不会起诉,但如果仅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未起诉的,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往往以劳动者未就仲裁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认可为由,对一审阶段劳动者就案情提出的相应主张或事实予以回避或忽略,由此便导致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无法得以有效保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裁决后,如一方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以对仲裁结果是否起诉来衡量当事人请求是否合法、甚至对双方均未提及的请求忽略,都是有悖于全案审理的法律要求的。因此,在目前的实务中,无论仲裁结果对自己是否有利,为避免因对方起诉而己方未起诉导致在一审程序中的被动,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一审诉讼,如对方未起诉,再撤回起诉。此种操作模式一则使仲裁程序的设置失去其应有的作用或意义,二则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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