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2 06:41:30 浏览次数:595
由于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特殊审判机制。劳动者在仲裁裁决后,不考虑仲裁裁决结果而直接提起一审诉讼,以此避免因未及时诉讼而导致在一审程序中的被动。但如果用人单位未起诉,则劳动者对相对客观公正的仲裁结果也不会再予以苛求,一般会申请法院撤诉。但用人单位不起诉未必意味着其自愿履行仲裁结果,由此便派生出对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撤诉,应当由法院制作撤诉裁定书,应以该裁定的送达日期作为裁决生效日期,裁定送达之日,裁决书即具备执行依据。同时,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还应注意仲裁裁决设定的付款等履行义务的期限,在履行期限内也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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