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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认定劳动关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发表时间:2022/03/24 07:29:37  浏览次数: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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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际用工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但从举证角度来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认定实际用工的最为直接的证据。因此,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中比不可少的证据。但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中,劳资双方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则在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特备是仲裁和法院分别有各自的裁量尺度。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相应法规对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已经进行了明确。因此,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也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进行。特别是在仲裁阶段,如果劳动者无法对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则立案都存在一定障碍。同时,如果劳动者已经对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初步举证,例如:押金条、工服、工牌、录音录像甚至工友证言等。则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工时、薪酬等具体情形则应转移至用人单位一方,不能再对劳动者设定苛严的举证责任。另外,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如果在劳资双方均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在劳动关系起止时间、薪酬福利、工时休假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则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比例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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