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4 07:30:07 浏览次数:623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为离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由此而产生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的范畴,档案转移纠纷自然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档案丢失等非正常情形,导致无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补办、赔偿损失的,仍然按照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但是,鉴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均无法就档案内容有效还原,故补办档案的请求在执行上存在难度,用人单位仅能就劳动者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予以说明,无法就其他内容复制。据此,虽然相应司法文件规定了补办档案的可诉性,但在具体的争议过程中,不具有执行性。因此,天津劳动法律师建议:在涉及具体补办档案的纠纷中,劳动者应慎重考虑,避免执行不能导致其他救济途径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