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6 11:48:41 浏览次数:615
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二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持有。但在实际的用工实务中,用人单位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一般均是将两份签订完的劳动合同直接留在单位。由此一来,在后期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者便缺少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特别是在社会保险监察、公积金投诉的过程中,由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就是劳动合同,如无劳动合同则一般需要等待劳动争议裁决书方可启动相应的稽查程序,由此便导致劳动者单独提起索要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仅因交付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动监察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果启动仲裁程序,一则不具有实际意义,对仲裁资源是一种浪费、二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也不具有执行性,实务中大量企业在仲裁裁决交付劳动合同版本时,也只是提供复印件予以搪塞,由此更激化了劳资矛盾,不利于整体争议事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