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4/04 09:20:46 浏览次数:714
【案情】
2021年11月10日,孙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8、9、10月违法克扣的工资14570元。2022年1月19日,仲裁作出一裁终局裁决书,裁决甲公司支付克扣工资13900元。2022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撤裁理由为:仲裁字受理至作出裁决的时间已经超过60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该裁决应当予以撤销。孙某认为:仲裁裁决合法,不同意撤销裁决。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仲裁虽逾期作出裁决,但孙某及甲公司并未在仲裁裁决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中止仲裁程序,上述情形系当事人对程序权利的处分;现甲公司又以仲裁逾期裁决为由主张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并要求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仲裁撤裁审理的把握原则是有限审查、尊重实体。关于仲裁超期审理的问题在目前劳动争议实务中较为普遍。该程序问题并未影响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该问题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故仲裁超期审理不应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程序违法情形。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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