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7/15 05:34:02 浏览次数:695
【案情】
2020年12月20日,王某以个人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结算在职期间的提成工资。甲公司辩称:王某离职应结算提成工资35900元,但因其在职期间借用公司备用金40000元至今未还,公司将其工资与该借款进行了冲抵,故不同意向王某结算该提成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现甲公司并无离职工资冲抵的相关规定,故其应向王某支付提成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报酬,是维系劳动者生活的必需经济基础。如果双方存在因因工借款、备用金等财务问题,应另行解决,扣发工资相冲抵,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甲公司应当依法足额向王某支付。
【评析】
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离职交接问题是用工关系终结的必然程序,其中应涉及费用的结算内容。关于员工在职期间的因工借款挂账问题,最高院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因此,实务中多数用人单位按照不当得利主张,但不当得利应具备法定的要件,在具体的举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劳动者因借款而自身获利,故此主张路径多数将被法院驳回。此类情形使用人单位陷入被推诿的两难境地。因此,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仍是处理此类争议的关键所在。另外,针对金额较大的情形,可以考虑按照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路径处理。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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