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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而受伤,用人单位不能以自甘风险为由免责

发表时间:2022/07/11 05:09:04  浏览次数: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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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5月陈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陈某自愿放弃缴纳五险。2021年1月,程某骑车下班不慎掉入水沟摔伤。此后因病住院治疗花费29000元。2021年3月,陈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而导致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治疗费损失207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陈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辩称:放弃缴纳社保是陈某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免责。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公司作为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自愿参加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并非在文体活动中受伤,其所主张的也不是一般侵权责任,而是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导致的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故不能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行为免责条款。甲公司以陈某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为由,主张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与社保部分核算,陈某未参加医保导致无法享受报销费用的损失合计19498.5元,上述费用应由甲公司依法支付。

【评析】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协议而免除。自甘风险适用于文体活动(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且是针对与参与者致害导致的免责问题,与弃缴社保导致的损失问题的性质明显不同。故案例中将社保缴纳义务与民法典侵权理论挂钩的做法,自然于法无据。根据劳动用工关于社保缴纳的规定,由于医保未能办理且出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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