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8/23 07:50:15 浏览次数:680
【案情】
2018年9月,吴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9月30日,甲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退工、转档、社保转移等)。2018年10月15日,吴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将其在职期间的人事档案并入其原停薪留职的单位乙公司。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吴某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吴某要求为其档案统一归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法院不予处理。最终裁定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五花八门,在裁审实务中很难形成统一的规律性操作。本案劳动者提出的统一归档问题,因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范围,故不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至于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因档案受阻问题派生的其他争议,法院是否应按照民事诉讼处理,则应视具体案情而定。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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