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8/26 06:37:04 浏览次数:694
【案情】
李某自2018年10月起向甲公司申请病假。2018年12月李某通过短信方式向甲公司主管申请病假,并提供对应诊断证明。2019年2月13日,甲公司以快递方式向李某发出《补交病假证明通知书》,要求李某按照公司要求提供诊疗资料以便于公司核定病假。2019年2月17日,甲公司向李某发出《复工通知书》,该通知载明:现要求你于2019年2月20日之前复工,否则公司将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处理。但《补交病假证明通知书》、《复工通知书》均被李某拒收,此后甲公司分别又短信方式向李某发出。2019年2月20日当日,李某到甲公司与公司贴条病假事宜,但甲公司于当时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通知书,解除理由为旷工,严重违纪。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分别以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对病假资料及旷工后果对李某进行了告知和提示,李某均未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予以回应,据此,李某连续旷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工作纪律,甲公司依据劳动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以下条件:劳动者确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予以公示,已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违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形成处理决定,通知工会,并征求工会的意见;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本案中,甲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通知李某于2月20日前返回公司上班,《复工通知书》中未明确“2月20日前”是否包含2月20日,而当李某2月20日返回公司时,即接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按照通常理解,“2月20日前”既可认为截止时间不包含2月20日,也可认为包含2月20日,因此,在李某2月20日返回公司时,甲公司未与其进行沟通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欠妥。该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故甲公司影响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民事诉讼中变数最大的当属劳动争议案件,而劳动争议案件中反转最大的当属解除行为的认定问题。案例中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确实甲公司的《复工通知书》存在问题。《复工通知书》应起到证明旷工、体现用人单位要求返岗意愿、违纪催告、确定违纪事实等多种要素的证明作用。但此类通知的编撰应格外注意,稍有不慎将会出现案例中法院认定违法的情形。据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复工通知类文件的编撰应秉承精准、明确原则,案外枝节内容尽量不在盖章的通知类文件中记载,达到用人单位表达用工意愿及后期不利结果告知预判的效果即可。案例中正是由于甲公司通知编写的瑕疵,导致了最终的败诉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引以为戒。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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