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9/01 05:51:14 浏览次数:720
【案情】
李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15日期满。2016年5月10日李某即离开甲公司,甲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2017年7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后,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自2016年5月15日期满后自然终止,故确认双方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于2018年1月20日生效。2018年2月1日,李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认为已超过时效,遂再次出具不予受理。李某二次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现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15日因期满而终止,故李某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2016年5月15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现其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李某认为,因其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请,必须以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前提,故本案的仲裁时效应于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起止时间作出后起算。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诉请,必须先有生效仲裁或判决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体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换言之,李某申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同时,可以一并主张甲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诉请。故李某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其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者的劳动争议诉求往往并非在一个程序中统一解决,一般通过若干程序互为基础或循序递进。此类操作技巧必须注意劳动争议的时效问题,正如法院所论:某些请求可以同时进行,无需等待前一结果。但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遣散费用,则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故本案法院认定超过仲裁时效,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必须看到,案例中认定劳动关系的理由为期满终止,也就是说,不排除劳动者通过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激活仲裁时效的可能,故从处理规则上讲,确认之诉不能作为时效激活手段或工具的认定,应属无误。同时应注意,部分地区(例如天津),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之诉也同样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故对劳动者来讲,在进行仲裁设计时,务必保持清醒认识,以免弄巧成拙。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
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仲裁时效问题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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