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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口头告知员工“明天不要来了”,能否认定单方辞退

发表时间:2022/09/05 05:34:01  浏览次数: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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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梁某与甲公司自2017年8月14日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外贸销售。2021年7月30日下午17:00,甲公司总经理唐某与梁某在就工作问题进行谈话的过程中表示:“我们打官司吧,好吧?”、“明天不要来了。”、“以后不要再见到你了。”当晚,唐某通过微信向梁某发送辞职申请,要求梁某签字回传,但遭梁某拒绝。唐某又微信表示:下午谈话不代表公司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双方目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梁某对此未予回复,并于次日即不再出勤。2021年8月6日,甲公司以梁某无故旷工为由向其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1年8月10日,梁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则认为:2021年7月30日,甲公司明确表示未予其解除劳动合同,故此后梁某未出勤属于旷工,其解除行为合法,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中唐某系甲公司总经理,在与梁某就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进行谈话时,明确说道“我们打官司吧,好吧?”、“明天不要来了。”、“以后不要再见到你了。”上述表述可以认定其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现因甲公司无法就7月30日解除行为提供证据并合理说明,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2021年7月30日17点左右甲公司总经理唐某与梁某进行谈话,双方产生争执,通过双方沟通的内容,体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信息,再结合唐某当日晚上18:09发微信给梁某,表示公司没有辞退梁某的想法,可反映甲公司总经理唐某当时在谈话中的表述确实明确告知梁某“不要来”“明天,以后不要再见到你了”意在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如唐某当时并非该意思表示,其不必在随后发给梁某的微信中表述“公司没有辞退你的想法”,说明当时唐某在谈话中已明确告知了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梁某关于甲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而甲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法性,因此,本院确认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向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评析】

口头辞退虽然比较随意,但其仍是可以发生解除效力的合法方式。由此一来,便要求用人单位对单方辞退员工的操作(解除通知形式、解除理由等)应格外严谨和规范,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唐某作为甲公司的总经理,虽然其并非法定代表人,但其与员工在谈话中表露了含有辞退内容的意愿、此后又就解除内容进行了微信沟通,上述操作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应认定2021年7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已呈解除状态。据此,仲裁、法院认定解除时间及定性违法解除,应属无误。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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