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10/13 06:27:50 浏览次数:1104
【案情】
杨某自2019年5月入职甲律师事务所从事授薪律师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9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5月24日,甲律所向杨某发出期满不续签通知书,表示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未向杨某支付离职经济补偿。杨某于2020年9月向律师协会提出投诉,反映了甲律所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以及未支付经济补偿等违法行为。2021年7月3日律协解决无果后,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律所支付工资及离职经济补偿。仲裁以超过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杨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仍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并称杨某向律协投诉并非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不能起到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律师协会系律师行业自治组织,杨某向律师协会投诉可以发生仲裁时效的中断。故杨某仲裁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现甲律所未就工资足额发放及支付经济补偿等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判决甲律所向杨某支付工资23600元及离职经济补偿8200元。
【评析】
设定仲裁时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案件的效率性和及时性,也是对劳动者及时提出权利主张的一种要求,其并非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有效手段。因此,裁审实务中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认定,一般均采取较为宽松的温和态度。授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形成劳动关系,而作为劳动者的授薪律师向律师协会提出权利救济,只要具体的主张内容明确,即可认定时效中断。故案例中甲律所的抗辩不能成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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