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法律师│工会不同意解除行为,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
【案情】
2021年8月10日,甲公司以赵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期间,赵某主张甲公司的的解除行为未通知工会,其行为应属违法。甲公司遂在劳动仲裁期间向工会发出了《关于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告知函》,EMS显示已经妥投。后因超出仲裁审理期限,经赵某申请,劳动仲裁出具逾期证明及终止审理决定。赵某凭此诉至法院。法院诉讼期间,赵某出具甲公司工会的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甲公司解除赵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手册》未与工作协商,未履行民主协商程序。赵某以此认为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甲公司则辩称:赵某工作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同时仍对此时间段申报加班,其行为有悖诚信且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其解除行为应属合法。同时,工会情况说明出具人并未到庭作证,因此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判断解除行为性质的依据。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手册》已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中列明,可以表明赵某已知悉该规定的内容并同意遵守,故本院认定甲公司可以依据该补充条款对赵某进行管理。通过在案证据及赵某的陈述,可以认定赵某确实存在工作期间脱岗且虚报加班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劳动纪律且已达到严重程度,故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辞退。关于工会问题,赵某虽提供情况说明以证实工会不同意甲公司的解除决定,但甲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赵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工会在收到甲公司的解除通知后及时告知甲公司,工会对该解除事宜的具体意见及理由,以便甲公司作出回应。据此,本院认定甲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并履行通知工会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赵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向工会告知的程序,是工会知情权和监督职责的表现,也是敦促用人单位谨慎解除操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体现。但工会对解除行为并不享有一票否决权,工会对解除行为如持有异议,用人单位研究调整后如仍坚持解除,可将意见向工会反馈,但工会无权阻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的权利。案例中工会出具的是情况说明,而非向用人单位的意见回复,故法院认定甲公司无法针对工会意见进行有效的回复,不构成解除程序违法,应属无误。但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如工会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针对解除的反对意见,则用人单位务必格外重视,虽然用人单位仍有权单方辞退,但其解除行为极易被裁审机构认定为违法。同时,虽然在诉讼前可以补正,但补正的也是与工会的沟通程序,而非单一的通知行为,如在补正过程中工会的异议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而劳动者又提起了诉讼,则不能认为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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