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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酸检测为由迟到早退、瞒报加班工时,用人单位可以辞退

发表时间:2022/10/21 06:29:17  浏览次数: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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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汪某为甲公司注型车间员工。2022年5月,汪某以工资增长幅度低,薪资倒挂为由,向甲公司提出增加薪资。甲公司经综合考评后,认为目前汪某不具备立即涨薪的条件,故回复汪某年度薪资普调时再予考虑。但甲公司在对汪某的薪资进行测评时发现,汪某加班费居高不小,但工作业绩平平。后经人事排查,发现汪某在2022年1月至4月期间,存在虚报瞒报工时,骗取加班费的情形。甲公司关于员工考勤的管理模式为:员工根据自身工作情况以周为单位提报考勤计划,其中含预定加班内容;员工正常上下班需打卡记录考勤,如忘记打卡可于次日补打卡。纸质版考勤记录由员工每月确认一次。通过排查汪某的打卡记录及考勤确认表发现:汪某存在工作日申报17:30至20:30延时加班,但实际17:00离开,但次日补打卡仍为20:30的情形和公休日申报加班但实际当天10:00上班或15:00离开,但补打卡仍为8:30或17:30等正常上下班时间的情形。甲公司均按照上述不打卡时间向汪某支付了加班费用。为此,甲公司以汪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汪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庭审中,针对甲公司提出的瞒报加班行为,汪某主张对应的时间均为居住地或甲公司工业园区的要求核酸检测日期,其考勤异常情形均是去做核酸,此后又回到公司上班,故不认可公司关于瞒报虚报工时骗取加班的认定。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为证明解除行为合法,提供了对应时间段的公司大门、车间的视频以及汪某的考勤表和打卡记录,上述资料可以还原汪某确实存在公休日加班期间迟到、早退和工作日延时加班期间早退的情形,甲公司也确实按照上述汪某申报的加班时段支付了加班费,故汪某行为已构成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行为,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认可甲公司出入厂区仅正门一处,甲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汪某从正门离厂后未在补打卡的考勤时间内返回,对应时间段的甲公司车间视频中也无汪某影像,故汪某主张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不存在瞒报工作时间情形的抗辩不能成立,甲公司根据自身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评析】

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核酸检测已经司空见惯。相关部门已经就核酸检测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对社会各界生产经营和工作生活的影响。因此,除特殊管控因素之外,核酸检测已不再是考勤异常或无法提供劳动的合理理由,更不能成为谎报瞒报、投机取巧的手段。案例中甲公司的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认定完成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汪某虽持异议,但仍无法自愿其说,应当认定其达到了过失性解除的标准。故仲裁和法院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应属无误。劳动者应当引以为戒。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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