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1/20 07:42:46 浏览次数:1631
【案情】
王某于2021年7月15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65600元。甲公司辩称:王某无故旷工构成自动离职,故不同意支付任何遣散费用。仲裁审理查明:王某于2018年10月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1年7月,双方因调岗发生争议,王某自7月3日后未再出勤。甲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严重违纪。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王某虽与甲公司因变更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但该情形不能作为其拒不出勤的理由,故甲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王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王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王某将诉讼请求由原来的经济补偿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请求金额未做调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调岗行为明显增加原告的工作成本且未给王某予以相应补偿或其他替代措施,故王某拒绝出勤不存在主观过错,甲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但鉴于仲裁时原告请求的是经济补偿金,故应以支持经济补偿金为宜,最终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34880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甲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王某仲裁请求的金额低于赔偿金数额,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600元。
【评析】
经济补偿和违法赔偿金针对不同的解除原因而定,但解除行为却基于同一事实基础。因此,应允许劳动者在同一事实的基础上,对经济补偿和违法赔偿进行调整,只要金额不超过仲裁请求即可。否则,劳动者撤回申请后重新仲裁,各方当事人及裁审机构仍面临同样的问题,届时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造成负面影响。故二审法院在金额未超上限的前提下,支持劳动者在一审变更的赔偿金请求,应属无误。
【法规】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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