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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转型为公司,用工责任有谁承担

发表时间:2023/01/23 06:27:54  浏览次数: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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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武某2017年4月入职甲服装商行从事销售员工作,经营者为杨某。2018年7月因申请病假问题与甲服装商行发生争议,甲服装商行于2018年8月3日将武某辞退。2018年9月,甲服装商行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注销,2018年9月,甲服装商行原经营场所挂牌成立乙服装公司,该公司股东为王某、丁某,法定代表人为丁某。2018年10月,武某以甲服装商行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服装商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甲服装商行已注销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武某又以甲服装商行为被告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武某追加杨某为被告、追加乙服装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期间:乙服装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杨某到庭参见诉讼并辩称:其将甲服装商行转让给丁某,此后丁某成立乙服装公司,武某的相应请求应由乙服装公司承担责任。其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甲服装商行已于2018年9月18日注销,但个体工商户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类型,而是自然人的衍生体,其注销并不影响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责任承担。现杨某辩称甲服装商行升级为有乙服装公司,故其本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应由有乙服装公司承担责任,但与武某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甲服装商行,而乙服装公司系为案外人丁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且甲服装商行注销发生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故武某要求被告杨某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杨某系本案适格被告。现因武某与甲服装商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杨某亦未就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故杨某应向吴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个体工商户是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其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案例中杨某在其经营的甲服装公司面临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将该个体工商户注销并由乙服装公司承接,该行为意在逃避用工主体责任,鉴于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情形,即使主体消亡,作为经营者的杨某也无法逃避其相应责任,故案例中杨某的所谓“金蝉脱壳”的操作实为“掩耳盗铃”,既不可取也并无任何积极作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天津市)

第九条 注销后的个体工商户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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