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2/10 03:06:31 浏览次数:1032
【案情】
2020年11月20日,夏某与甲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甲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夏某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向夏某支付经济补偿15000元。2021年4月,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夏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返还已付经济补偿金和在职期间支付的劳动报酬。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主张夏某入职时隐瞒刑事犯罪记录并提供虚假学历和工作经历,该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故要求夏某返还已付的经济补偿和工资。夏某则称相应信息在入职时已向甲公司入职说明。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且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夏某应聘甲公司处岗位,但其在面试时填写的工作经历、教育经历均与实际不符,且未将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告知甲公司。虽其主张其入职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甲公司,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夏某主张不予采信。因工作经历、教育经历等均系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的重要前提条件,现夏某未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致使甲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夏某订立劳动合同,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2017年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甲公司基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协商一致解除给付的经济补偿应由夏某返还。但虽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甲公司要求夏某返还多支付的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关系无效无法恢复到用工之初的状态,故已付的劳动报酬等无法再行返还。但可以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对偏高的差额部分予以主张。至于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经济补偿等项目,则因劳动关系的无效而丧失依据和基础,故支付主体自然可以主张返还。关于无效所导致的损失,应根据导致无效的原因,结合各方的过错予以综合认定。本案劳动者过错明显,但实务中也不排除按比例由用人单位分担的处理情形。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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