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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通知错列违纪条款编号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

发表时间:2023/03/10 06:29:20  浏览次数: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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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齐某为甲公司注塑车间班组长。2021年5月25日,甲公司向齐某当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的解除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员工就业规则》第9.3.3款。齐某于2021年6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解除齐某的理由为其拒不服从公司管理,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但甲公司提供的《员工就业规则》中并无9.3.3款,该制度第9.3.2.3款规定:拒不服从公司管理、合法指令或合理安排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对此解释称:解除通知条款引用存在误差,但齐某的违纪情形明确,故其解除行为合法。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甲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员工违纪情形与其规章制度中的处理依据相匹配,故其解除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以员工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做出的最为严重的一项处罚,直接涉及员工能否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劳动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决定时应当严肃对待、谨慎行之,并应以书面方式向劳动者明确解除的事实依据以及所适用的具体条款。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示的解除依据适用条款错误或根本不存在,将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据此,甲公司在引用规章制度条款错误的情形下作出的解除行为自然违法,其应当向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违纪行为应固定在解除之时的情形,后期争议中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调整适用范围。在具体违纪条款适用的状态下尚且如此,案例中错误引用条款则更应予以杜绝,若允许用人单位在事后的仲裁、诉讼过程中以解释说明方式对处罚条款进行补正更改,则将产生用人单位对单方解除权可随意行使的不良导向,不利于劳动合同合法权益的保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案例中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引以为戒。同时,建议在解除通知中罗列条款的同时,也将具体违纪情形进行适当的文字描述或摘引,由此一来,即使出现条款错误的情形,也可以通过相应的文字描述起到一定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作用。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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