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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账户能否被查封冻结

发表时间:2023/03/26 08:48:16  浏览次数: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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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县工会与王某(实际施工人)因施工合同纠纷欠付王某工程款156万元。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后,甲工会未履行调解书的付款义务。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并冻结甲工会账户资金。为此,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以工会经费不得查封为由,要求执行法院解除对其账户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某则称:甲工会作为社团法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及承担清偿其民事行为所带来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作为生效司法文书中责任承担者,依法应当履行其拖欠申请人工程款责任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裁判】

执行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人甲工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账户存款。异议人甲工会提出涉案账户(账号:×××15)资金均为工会经费,只能用于特定用途,其对账户资金没有支配权和使用权,但根据其于2021年6月22日出具的《工会银行账户情况说明》及提供的存款明细账,涉案账户资金有用于日常运作,并非其所说只能用于特定用途。关于异议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规定,工会经费与企业(机关)经营资金无关,人民法院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机关)的财产,在企业(机关)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来看,该规定明确的是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异议人甲工会本身作为被执行人,与上述规定所述情形不符。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异议人执行异议。

复议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账户中既有甲工会日常运营费用,也有其他专项资金,对于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不能视为是被执行人甲工会的自有资金或收益,不在被执行资产的法定范围内,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其银行账户内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未查明账户资金具体情况下,直接冻结账户内资金,事实不清,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执行法院应对甲工会的账户收支情况进行查明,核定该账户内可供执行资金及不得执行资金,在工会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再对涉案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据此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书,由执行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评析】

“法复〔1997〕6号”司法政策的本意在于明确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作为所在企业的财产予以执行。但工会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账户内资金并不当然取得执行豁免。案例中虽然复议法院撤销执行法院的查封冻结裁定,但并非对执行措施的直接否定。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审计等路径明确工会被执行人的账户资金来源、性质后,排除拨款、会员缴费等专项经费,对其他经费给予“查、冻、扣”措施。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2020年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山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如何认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和对工会财产、经费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条件,审查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 确定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上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冻结、划拨上级工会的经费并替欠债企业清偿债务。产业工会或基层工会投资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果投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补足投资或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全部到位,又无抽逃资金的行为,当企业负债时,应当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三、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此复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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