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4/05 08:27:22 浏览次数:1219
【案情】
2016年3月25日,甲公司以何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何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8900元。仲裁审理期间甲公司辩称:公司坐落于开发区,安排员工加班如无法搭乘班车的,公司会为员工报销回家的出租车费。何某为班组长,其负责回收加班员工的出租车票并向公司报销,公司直接支付给何某报销费后,由其再向加班员工支付。公司在核定2016年2月的报销费用中,发现何某提供的出租车票均存在多张连号且时间与考勤记录冲突的情形,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篡改或伪造公司文件、记录或提供虚假证明和票据”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故其解除行为合法。仲裁庭审期间,何某确认“问题票据”中有五张为其个人提供,该票据存在与考勤记录冲突的情形,其他剩余“问题票据”何某无法确认是由谁提供。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报销程序自身存在一定漏洞,其以何某虚假报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故甲公司无法就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最终裁决甲公司向何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1292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诚实信用是企业、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关系中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甲公司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为晚上加班员工报销出租车票据。何某作为班组负责人,负责收集班组人员加班出租车票据统一报销,其对所收集的票据应做好记录、核对票据时间。本案经甲公司调查在何某所收集的出租车票据中出现存在票据不能确定报销人员、票据时间重合、票据虚假等问题,何某作为班组负责人应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且其中何某对涉及自身的票决问题也无法进行合理解释,故其提报虚假票据的不诚信行为,已经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故甲公司无需支付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虚假报销行为可以通过各种路径予以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劳动纪律、违背诚信原则、严重违规、营私舞弊等均可操作。但如何认定虚假报销的行为是实务中的难点,用人单位相当部分的败诉案例中均在于难以或不足以认定虚假。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针对此类情形的认定应从实际损失结果和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频率、负面影响、主观故意)的角度固定事实,虽然该行为不以造成严重损失为条件,但如金额可观,则必然挑战用人单位的容忍底线。再者,如果金额一般,但性质恶劣,也可以从严重程度的路径进行处理。本案如没有何某自认的五张票据,则出现“问题票据”的原因之一系甲公司报销程序的漏洞所致,完全将责任由劳动者承担有失偏颇,对用人单位来讲也风险较大。因此,此类案件仲裁的认定观点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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