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4/09 06:53:46 浏览次数:1241
【案情】
林某与甲客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17年2月1日,林某退休。2018年12月,林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年休假工资、社保损失、年终奖等合计328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刘某诉至法院。甲公司辩称:劳动争议时效为一年,现刘某劳动争议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林某则主张,双方为船员纠纷案件,应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其不属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应按照3年的普通时效处理,其各项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林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林某为劳动者,甲公司为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应首先审查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林某与甲公司之间属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时效期间为一年的特别规定。林某于2017年2月1日退休,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退休之日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林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甲公司的时效抗辩于法有据。林某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船员劳动纠纷案件根据争议内容的不同,涉及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和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问题。但无论何种管辖,其均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因此,自然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法》的相应程序规定。即使专属海事法院管辖的船员劳动合同案件可以不经仲裁前置程序,其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应按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如专属管辖案件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既造成适用混乱,也容易导致乱用管辖的情形发生。据此,法院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刘某的请求,应属无误。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24. 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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