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5/05 06:39:57 浏览次数:1463
【案情】
2022年5月4日,葛某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甲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的理由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快递邮件的封皮处葛某手写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快递在2022年5月6日被甲公司退回。退回理由为拒收。葛某收到退回文件后将该邮件拆封。2022年7月,葛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甲公司认可在职期间未给葛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但否认葛某的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行为,主张葛某系自行离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在于葛某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予葛某建立社保账户。该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葛某有权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甲公司虽辩称未收到解除通知,但其对葛某解除通知注明的收件地址并无异议,故应就拒收该通知承担举证责任,现因其无法就拒收该通知作出合理说明,故本委认定解除通知被拒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其应向葛某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47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葛某于2022年5月4日向甲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尽管甲公司拒收,但邮件封面上明确载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葛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到达甲公司,进而发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关于解除事由,甲公司在知道邮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拒绝接收,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根据案件情形,葛某主张因社保缴费原因被动离职,具有合理性。故应认定葛某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事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仲裁审理查明的离职前12月工资基数、工作年限等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驳回甲公司关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7800元的请求。
【评析】
虽然用人单位拒收快递文件应承担不利后果,但劳动者进行此类邮寄操作时也应注意基本的常识性问题。本案劳动者仅在邮件封皮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未载明被动字样,更未注明具体违法的原因。且退回邮件时自行拆封,未在仲裁或法院主持下开启。上述情形均可以作为影响劳动者解除状态、解除原因的干扰和障碍。据此,虽然本案结果对劳动者有利,但也不难发现在具体邮寄解除通知中的问题,劳动者应当引以为戒。至于用人单位的拒收行为,相对较为少见且抗辩也比较苍白,实务中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对拒收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则自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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