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如何不经司法鉴定推翻用人单位后期添加的劳动合同条款│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3/05/10 06:31:33  浏览次数:1469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20年10月29日,刘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300000元。刘某述称:其自2018年入职甲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月薪20000元。甲公司自2020年7月1日即开始无故拖欠工资,现要求公司依法补发。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此后刘某与甲公司改为合作关系。甲公司按照刘某研发产品的销售额的10%支付合作报酬。因后期疫情影响导致市场不佳,故并未向刘某支付合作报酬。

仲裁审理笔录确认如下事实:

刘某与甲公司签订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研发,工资报酬为每月10000元。上述内容均为打印。劳动合同续订页空白处手写内容为:“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后期项目双方以合作形式开展,具体比例双方协商,双方无其他争议。”劳动合同签字页和劳动合同续订页签字处均有甲公司盖章和刘某签字,未注明日期。甲公司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的《非标产品申请单》的备注栏手写字迹载明:鉴于陈某的合作关系,此款产品按售价的10%提成。市场部意见处载有陈某手写签名。甲公司未予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甲公司对劳动合同续前页和《非标产品申请单》中的手写部分均不能说明具体书写人。刘某提交的工资银行发放流水显示: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1月、12月分别向刘某支付8575元,标注为工资。

针对上述情形刘某述称:其在入职之初在劳动合同签字页和续前页均事先签名,劳动合同空白条款均为事前打印,续前页原为空白,所谓合作内容为甲公司事后添加。《非标产品申请单》为业务工作资料,备注处的业务合作描述与该申请单用途不符,也系甲公司事后添加。甲公司述称:2019年10月、11月、12月系补发2019年6月30日之前的拖欠工资,并非发放2019年7月1日之后的工资。

仲裁出具逾期终止审理决定后,刘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刘某申请对劳动合同续签页的书写部分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等问题。针对该焦点问题,双方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对此应结合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前后陈述的一致性、日常生活经验以及举证责任等综合判定。具体而言,首先:对于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双方无异议的部分应予认定,对于双方争议的续签页内容,从形式上来看,劳动合同正文条款为打印,续签页部分为手填,所以在形式上不具有一致性。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合作内容与实际履行内容不一致。其次: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甲公司提交的非标产品申请单,本身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产品申请单标注提成比例,与日常经验亦不相符。从陈某的举证来看,证据均显示双方存在一定的管理、被管理关系,也体现出陈某在甲公司履行相应职责的内容。从工资支付情况来看,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1月、12月仍向陈某支付工资,标注的期间为上一月份,尽管甲公司解释该公司系补发原拖欠工资,但结合其他证据,其该主张不能成立。再次:从举证责任角度上来看,用人单位较之于劳动者,应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综合以上分析,对甲公司的双方自2019年7月1日开始为合作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基于此,陈某的鉴定申请无启动必要性。

基于上述分析,双方自2019年6月30日之后仍为劳动关系。关于陈某的工资标准,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10000元,陈某虽主张另外10000元由甲公司财务人员支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陈某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150000元。

【评析】

劳动合同等用工文件预留空白的现象在实务中大量存在,目前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故在实务中有明确结论的鉴定意见较为少见。因此,劳动者如欲通过司法鉴定的程序推翻对自己的不利条款,较为困难。甚至有些法院认为:签订之处留有空白,即表明员工的放任态度,后期更无启动鉴定的必要。本案中劳动者胜诉的关键在于:合同约定的手写条款与实际履行存在重大冲突,不能认定该条款已经实际履行,故司法鉴定自然没有意义。另外,手写条款的内容是决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裁审机构一般均会慎重处理,试想如手写内容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标准等内容,则裁审机构采信该条款的概率将大幅提升。综上,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利用用工强制地位预留空白条款,在事后补充对劳动者不利内容的现象,当前阶段仍普遍存在,且无较为有利的应对措施。劳动者应从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角度,进行抗辩。而司法鉴定,在无充分把握的情形,建议谨慎启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