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06/12 04:25:45 浏览次数:1283
【案情】
2019年9月16日,甲公司以员工陈某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陈某身为工会主席,在开发区总工会组织的《趣味运动会》活动中,虚假报销了3人的置装费。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虚假报销的规定,金额已达到解除标准的500元以上,故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其不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同时,该争议行为属于其履行工会主席身份的职务行为,其不受公司《员工手册》调整。2019年10月,陈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陈某存在虚假报销的行为,故其解除依据不足,解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其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工会与甲公司单位之间系相互独立的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甲公司工会的经费亦与甲公司单位相互独立。甲公司主张陈某的违纪行为系其在履行工会主席职责的行为,甲公司依据该行为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且甲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面额为2914元的服装费用发票为虚假单据。故其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去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为规章制度的调整对象和溯及范围的问题。工会主席具有双重身份,由于其工作职责内容的不同导致其向用人单位和工会分别履职或和汇报工作。据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适用员工基于工会成员的身份而衍生的行为,确有不妥。但本案的关键还是在于虚假报销行为是否存在,如果查证属实,即使该行为不属于员工身份履职的违纪情形,但也对用人单位的声誉或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此方向运用规章制度的条款进行处理。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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