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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等措辞能否起到时效中断的作用

发表时间:2023/06/18 08:32:53  浏览次数: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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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自2018年4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会计。2019年10月,甲公司因未及时申报所得税问题受到税务部门的征缴及罚款。后经调查,甲公司认为主要原因是杨某未及时申报导致公司损失。为此,甲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向杨某发出电子邮件,要求其对此问题进行说明,而杨某在回复邮件称:报税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人员。未依法申报产生的是罚款,在申报完成后,未按期缴纳税款才产生滞纳金。故即使存在滞纳金的损失也并非其失职所致。2019年11月5日,甲公司回复邮件称:针对杨某工作失职给公司导致的损失,公司表示遗憾且对杨某的解释持保留态度,后期公司将视情况采取包括诉讼等多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此后,双方又经过数次邮件沟通,但均未有实质进展。2021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因杨某提出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31日终止。2021年4月,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杨某赔偿因其工作失职(迟延纳税申报)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杨某认为该损失与其无关并抗辩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在履职过程中的由于过错造成的损失是雇主的经营风险之一,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加强指导、监督等手段以减少此类风险,亦可通过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履职行为进行约束,而并非不区分情况地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现甲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损失的产生与杨某有必然的关系,且通过甲公司在2019年11月5日的邮件回复内容可以看出,该邮件虽对杨某的反馈持有异议,但并未明确自己的主张,故甲公司以此邮件作为时效中断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据此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用人单位的损失索赔请求不适用于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豁免规则。故此类请求在劳动关系终结后主张存在时效风险。而案例甲公司以回复邮件的内容主张时效中断的观点,亦不能成立,原因在于该邮件中措辞较为含蓄,虽表示有维权意向,但并无主张权利的明确表述。故应认定其丧失胜诉权。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在劳动用工领域,此类现象不在少数,特别是某些外资企业,由于企业文化或处事模式的影响,导致在用工争议的实操过程中,往往出现事倍功半或事与愿违的被动结果,案例中的情形应引以为戒。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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