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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员工工作电脑中恢复的私人信息数据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发表时间:2023/10/23 06:49:49  浏览次数: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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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2年7月24日,甲公司以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马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马某在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有悖诚信,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培训记录、马某申请病假的诊断证明和马某微信照片等证据。马某则认为其病假期间并未外出旅游,该照片系在所住小区附件的公园拍摄,不能证明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同时,马某对微信照片的合法性持有异议。甲公司对此解释为:该照片系通过恢复马某工作电脑回收站已删除文件获得,马某删除该照片的行为即可认定其有意回避相应事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不能证明马某在病假期间外出旅游的情形,故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现甲公司提交的微信照片不具有合法性且也不足以证明待证事项,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其应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庭审中甲公司称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其从马某工作电脑中已经删除的数据中自行恢复所得,不论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何,其系专属于马某的个人信息,应当在马某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后进行恢复和采集。现甲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已删除数据并采集作为内部处分依据及本案证据的行为,构成对马某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亦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对于其上述行为,本院提出批评,并希望甲公司对此及时做出改进和调整,进一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严格落实企业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进程中的主体责任。

【评析】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甲公司虽然在工作电脑的载体上恢复相应数据,但恢复信息已经涉及到劳动者的个人敏感信息范畴,该行为已经超出了人力资源管理必要的限度,故上述方式已经构成违法,即使以该手段取得证据再客观直接,也无法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案例中法院特别指出的内容,实质上是对甲公司提出的司法建议。用人单位对此应务必引起足够重视,否则,既无法实现预期目的,反而存在被劳动者追究其他责任的风险。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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