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4/21 07:54:22 浏览次数:2410
【案情】
杨某(男)2015年8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7年5月在工作中不慎将左腿摔伤。此后,甲公司在申报工伤过程中发现杨某的实际年龄与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年龄不符,经调查:杨某第一代身份证因出生年月有误,第二代身份证进行了更正。杨某入职时向甲公司提供的是第一代身份证的复印件。两个版本的身份证相差4岁。甲公司认为:其招聘保安的要求是未满50周岁,杨某按照第一代身份证入职是48周岁,符合年龄条件,但如果以真实的第二代身份证入职则甲公司将以超过年龄为由不予录用。因此,杨某在明知招聘岗位有年龄要求的情形下,瞒报年龄入职,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最终,甲公司决定不再为杨某申报工伤。为此,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认为杨某欺诈入职,劳动合同无效,不同意杨某的确认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虽提供招聘简章拟证明其招聘的保安岗位应在50周岁以下,但杨某对此不予认可。故甲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知晓入职限制,因此,不足以证明入职时杨某存在欺诈的故意。现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案按照该合同信息确认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状态,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开始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不以劳动合同的存在及有效为前提,即使因杨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隐瞒真实年龄而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故甲公司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否定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评析】
如果案例中杨某瞒报年龄入职的行为得以确认,则可以认定欺诈入职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仅涉及对劳动者高额劳动报酬方面的制裁,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仍应予以保护。因此,只要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各项标准和条件,劳动关系仍应予以认定。故案例中仲裁和法院的确认劳动关系结论无误。但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上述案例不能得出瞒报年龄入职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的结论。因涉及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未享受退休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认定的问题,如本案杨某为女性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不排除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可能。当然,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案例中杨某工作中受伤的情形,均可通过工伤途径解决。同时应当提示用人单位,设定岗位年龄限制存在就业歧视的问题,此类行为也应予以杜绝。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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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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