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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对公司不利的言论或评价,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4/05/05 07:52:15  浏览次数: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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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7月20日,甲医院以耿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耿某则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700元。甲医院辩称:耿某作为甲医院的行政人员,在朋友圈发布对医院不利的言论并带有辱骂言辞,经医院提示后仍不改正,故医院根据员工手册将其辞退并无不当,不同意耿某的仲裁请求。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交耿某朋友圈截屏,该截屏中显示耿某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带有如下内容:“这尼玛不是玩儿闹呢嘛,合着干再多的活儿,挣再多的钱跟咱们毛关系没有!”“这么缺德,小心继续遭报应”。在甲医院在工作人员以留言方式提醒其注意时,耿某回复“我就是太他妈的注意了!”耿某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认可,但辩称其朋友圈仅设定家人可见,其发不当言论系甲公司克扣工资所致,故事实上未造成对甲医院商誉的影响。另查,甲医院员工手册规定有“对领导、同事恶意诽谤、攻击、诋毁、或暴力威吓、聚众斗殴、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散布谣言、煽动怠工、闹事或招摇撞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辞退或除名的内容。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耿某微信言辞虽未直接体现对甲医院的言语攻击,但通过言辞内容及上下文语义,可以认定明确指向甲医院。故甲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其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并无不当,其解除行为合法,耿某赔偿金请求不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耿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带有否定性及辱骂性质的言论,该言论的内容明显指向于甲医院,且结合他人在耿某微信朋友圈的回复情况,表明甲医院其他员工及社会公众可通过该信息对甲医院产生不合理评价,影响甲医院的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有序的劳动管理秩序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耿某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不良言论,甲医院据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明显不当,耿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者在微信朋友圈发表针对用人单位的不当言论,势必会影响用人单位内部正常管理及工作秩序,有违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原则可行。但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此类辞退操作务必以达到严重程度为前提,案例中耿某的过激言辞已达到严重程度,即使没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托,亦可按照劳动纪律予以处理。但如果言辞含沙射影、针对性不强,或者频率较低,则建议用人单位应谨慎启动辞退程序。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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