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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条款解析-1

发表时间:2021/10/06 22:12:47  浏览次数: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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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号)于2018年7月3日公布并将于2018年8月1日执行。因线上逐条解析的微课方式恐难达到对该文件深度理解的效果。鉴于此,劳动法参考(公众号)推出《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条款解析及实操指引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从每个条款的解释分析、问题提出和实务应对的角度,对新规实施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的风险点进行了提炼,并针对解决方法进行了建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款解析: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4号文”)制定目的是贯彻法律和行政法规,旨在“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此,该文件将对天津市劳动用工问题产生相应持续性的影响,特别是2018年5月1日,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7号)实施以后,一裁终局案件将大量增多。届时,用人单位通过到基层法院诉讼扭转败局的几率将大大降低,由此,更加凸显“14号文”的重要性。

问题提出: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及《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并非“14号文”的制定依据。因此,裁审不一致问题仍是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困惑之处,虽然在天津市人社局和天津市高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8〕19号)中统一了三点裁审尺度(仲裁时效、竞业限制违约金、调岗解除),但裁审尺度统一仍是主要症结。

实务应对: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是体现用工意愿的主要方式,对裁审不一致、高频争议或法规盲区的内容,应当通过以上方式事前设定,以备在后期争议中占据制度优势。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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