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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条款解析-3

发表时间:2021/10/06 22:18:09  浏览次数: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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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条款解析:明确了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即书面合同+社会保险。同时,对《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用工之日”进行了诠释。即: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用工,用工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接受管理,劳动关系的建立之日为实际接受管理之日,而非签订协议之日、实际提供劳动者之日或发薪之日。

问题提出:多数用人单位岗前培训均不带薪,另外,岗前培训期间劳动者的流动性较大,由此便加大用人单位的管理难度和用工风险。

实务应对:尽量缩短岗前培训时间。以培训补助的方式替代工资。参加岗前培训的员工必须签订“入职须知”类文件,将岗前培训考核(出勤、纪律、成绩)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同时明确培训期离职的,按照试用期主动辞职情形处理。由此,可以有效控制该阶段的相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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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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