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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条款解析-4

发表时间:2021/10/06 22:18:55  浏览次数: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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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二倍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条款解析:明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最小计算单位为日。同时确定了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即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得工资,文件中设定的除外情形,以工资支付周期为标准(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的和未确定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福利)。由此可知,二倍工资具有惩戒性质,其与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应月份的劳动报酬存在本质区别。具体计算二倍工资时,首先,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费应予剔除;其次,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与工作时间无关的绩效、提成、奖金等也应予以剔除;再次,与工资支付周期无关的,在特殊情形下支付的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煤火费、特殊岗位津补贴(放射津贴等)也不应计入二倍工资基数。

问题提出:文件中仅就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计算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未订立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并未涉及,虽然惯性思维导致我们可以直接的按照此文件予以适用。但逻辑上尚未周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又面临着各种情形:连续两次固定期限之后、连续工作满10年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各种情形下二倍工资是否支付、支付标准也存在区别。

实务应对:针对不同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进行细化规定,例如:连续工作满10年,应在当期固定期限届满后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10年期满之时即行签订。同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全部二倍工资类型的支付均以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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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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