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7/10 06:26:01 浏览次数:1972
【案情】
甲公司于2019年3月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甲公司项目经理杨某按照破产管理人的要求在债权申报系统中申报68032.70元差旅费为职工破产债权。甲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该债权不属于职工债权,应按照普通债权申报。杨某为此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要求确认差旅费为职工破产债权。诉讼期间甲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职工债权的范围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本案中杨某垫付的68032.70元系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属于职工报销款。职工报销款并不属于职工债权范围,应按普通债权处理。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职工为公司垫付的未报销的差旅费用等系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产生,其不同于基于日常交易而与公司发生的一般性债务,此类款项往往来源于职工工资性收入,且该项支出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最终受益人是用人单位,故该笔报销款不应认定为普通债权,应按照职工债权处理,甲公司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确认68032.70元未职工破产债权。
【评析】
《企业破产法》中对职工破产债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仅限于职工工资和保障性的衍生费用。关于差旅费等报销费用是否纳入职工债权确实没有明确的依据。案例中法院论证虽然符合公平原理,但案涉差旅费金额较高,且一般高额差旅费均产生于高管等核心人员,破产债务人的“董监高”的高额薪资一般按照平均工资处理,甚至涉及返还等问题。故关于差旅费问题应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区别对待,以防治通过确认高额差旅费为职工债权的操作,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据此,建议实务中对此类问题设定明确的认定标准或限定一定比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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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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